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工作是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的规定,以及太阳官网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是指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使用、运行等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管理性、工作过程性、技术性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报表、照片、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
第二章 档案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归档范围:
(一)实验实训室建设档案:
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过程性资料,包括用房、配套桌椅物资以及申报书、论证结果、建设方案、招标材料、采购合同、验收等材料。实验实训室改建、撤销的依据文件材料,实验实训室室内改造用的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布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材料。
(二)实验实训室管理档案:
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下发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及文件,实验实训室管理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材料,仪器设备设施台账、日常使用(含开放使用)、设备设施清查等记录材料,实验实训室考核、评比材料,实验实训室各类专项检查评估材料,实验实训室各项重大活动材料等。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档案: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体系、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安全检查资料,安全承诺书,安全评比、奖惩材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年度实验实训室安全报告等材料。
(四)机构与人员管理档案 :
实验室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文件材料,管理员、实验实训教师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的有关材料,人员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材料,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等材料。
(五)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档案:
仪器设备账册,低值耐用品采购、领取、发放账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保养、报废记录,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损坏、丢失赔偿记录,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报告,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入库单、移交单、仪器设备合同、说明书等其他随机文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等材料。
(六)实验实训室经费档案:
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仪器设备维护经费、实验实训教学运行经费(年材料消耗经费)、实验室安全经费等。
(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档案:
实验实训教学资料、实践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教学记录本、实验实训指导书汇编、实验实训室课表(班级版)、学期实验实训开出情况统计表、学年实验实训开出情况汇总表、班级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形成材料(如教师备课笔记、优秀实验实训报告及实验实训论文等)、实验实训教学考试题目、实验实训科研成果、专利等材料。
(八)实验室信息统计:
包含实验实训室基本情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贵重仪器设备、教学实验实训项目、专任实验实训室人员情况、实验实训项目基本信息情况、实验实训室经费情况、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
(九)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含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四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和与设备共存三种。属于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与设备共存,保存至设备报废之日;其他实验实训室档案根据重要程度和价值大小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及各教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或兼职)负责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收集、整理、汇编、存档等)工作,实验实训室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义务配合档案信息收集工作。
第六条 档案人员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文件材料形成过程中的组织、收集、整理、上报、立卷及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资料应齐全、真实、准确、完整,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应在年末将本年度的文件材料存、归档。
第九条 在校档案馆立卷的,按规定报送校档案馆存档。未在校档案管立卷材料按保管期限规定自行立卷、归档、保管备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资产处为实验实训室档案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协同制定档案管理考核细则,接受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对各教学院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考核。教务处对实验实训教学类档案材料负责,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购置、入库类等档案材料负责,实验实训中心对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类档案负责。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门)分管实验实训室和实验实训教学的负责人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教学院(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及信息资料,从实验实训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和严加保管。
第十三条 不断创造完善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条件,妥善保管档案。
第十四条 定期指导、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若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做好实验室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移交,如档案资料保存在个人电脑中的,在移交时应主动接受电脑硬盘格式化及删除工作,不得私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实验实训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对档案收集、管理造成的工作失误及事故按相关规定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工作将作为各教学院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